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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總收文處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立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代替設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 條第5 項規定)。
附加說明
(一)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科技發展組承辦人:王文隆 電話:02-2349-1301。
(二)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者擇期簡報,俟評選出最優勝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三)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 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四)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六)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 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七)請廠商派員依開標時間及地點參與開標,以備減價、比減價格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未派員到場者本署將於開標後通知,如未於通知後15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
(八)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之期間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1)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交計畫執行綱要報告。
(2)115年7月25日(含)前完成期中報告初稿繳交及115年8月5日(含)前交付期中產品(含期中報告完稿1式3份與電子檔2份)。
(3)115年11月21日(含)前完成期末報告初稿繳交及115年12月12日(含)前交付期末產品(含期末報告完稿1式3份、電子檔2份與程式集1式2份)。
(4)115年12月15日(含)前完成教育訓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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