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ia-leh.chang@cw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不適用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以4G或GPRS行動通訊之潮位站資料傳輸系統及潮位站建置或維護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以4G或GPRS行動通訊之潮位站資料傳輸系統及潮位站建置或維護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海象氣候組承辦人:張迦勒 電話:(02)2349-1448
2.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
(1).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2).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更正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 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廠商派員依開標時間及地點參與開標,以備減價、比減價格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未派員到場者本署將於開標後通知,如未於通知後15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
7.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1)廠商應於 115 年 4 月 16 日(決標日逾115年4月16日,則以決標日起算)至117年 4 月 15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維護標的之供應。
(2)其他:廠商須於前5期維護結束後7日內繳交維護報告書面及電子檔(以USB隨身碟方式提供)各1份以供查驗。最後一期繳交期限為 117 年 4 月 30 日(含)前繳交維護報告書面及電子檔(以USB隨身碟方式提供)各1份以供書面驗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