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169B 已決標公告

115年度地震觀測網監控及Geotech儀器地震站維護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決標日:114/12/0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翰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6,600,000
原始預算
$ 16,920,000
底價金額
$ 16,6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機關代碼 A.15.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賴靜萱
聯絡電話 (02)23491342
機關代碼 A.15.2
單位名稱 地震測報中心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
聯絡人 賴靜萱
聯絡電話 (02)23491342
傳真號碼 (02)23491178
電子郵件信箱 jing314@cw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於116年12月31日前,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依得標廠商所列調整後標價清單之各單項金額)採換文方式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26萬元整;如有其他情事,則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元
系統使用費 25元
文件代收費 13元
總計 28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9 17:00
開標時間 114/12/10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嚇阻投標廠商圍標,影響公平競爭。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總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維護合約期間為115年1月1日(如決標日逾 115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次一日曆天起算)至115年12月31日;餘詳附加說明7。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審查規定詳如投標須知該點註1及註2相關內容)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須有受過本採購案維護標的之安裝或操作或維修專業訓練,並於投標文件中檢附受訓證書影本及勞健保證明。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地震儀器維護承做之文件(例如: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足以證明完成履約之文件)。 六、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須書面說明如得標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地震儀器維護承做之文件(例如: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足以證明完成履約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書面說明如得標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須有受過本採購案維護標的之安裝或操作或維修專業訓練,並於投標文件中檢附受訓證書影本及勞健保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審查規定詳如投標須知該點註1 及註2 相關內容)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地震測報中心 承辦人:賴靜萱 電話:(02)2349-1342 2. 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 (1) 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2) 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 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廠商派員依開標時間及地點參與開標,以備減價、比減價格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未派員到場者本署將於開標後通知,如未於通知後15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 7.履約期限如下: 維護合約期間為 115年1 月1日(如決標日逾115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次一日曆天起算)至115年12月31日;廠商須於決標日起 30 個日曆天內繳交保險單正本及保險費收據副本各 1 份,並經本署審核通過。另,廠商應於維護合約期間第 1個工作天即派駐機房數位資訊資料整理駐勤人員 3 人。罰則依本案招標規範第四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5.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賴靜萱
聯絡電話
(02)23491342
機關代碼
A.15.2
單位名稱
地震測報中心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
聯絡人
賴靜萱
聯絡電話
(02)23491342
傳真號碼
(02)23491178
電子郵件信箱
jing314@cw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於116年12月31日前,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依得標廠商所列調整後標價清單之各單項金額)採換文方式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26萬元整;如有其他情事,則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元
系統使用費
25元
文件代收費
13元
總計
28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9 17:00
開標時間
114/12/10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嚇阻投標廠商圍標,影響公平競爭。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總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維護合約期間為115年1月1日(如決標日逾 115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次一日曆天起算)至115年12月31日;餘詳附加說明7。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審查規定詳如投標須知該點註1及註2相關內容)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須有受過本採購案維護標的之安裝或操作或維修專業訓練,並於投標文件中檢附受訓證書影本及勞健保證明。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地震儀器維護承做之文件(例如: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足以證明完成履約之文件)。 六、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須書面說明如得標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地震儀器維護承做之文件(例如: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足以證明完成履約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書面說明如得標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須有受過本採購案維護標的之安裝或操作或維修專業訓練,並於投標文件中檢附受訓證書影本及勞健保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審查規定詳如投標須知該點註1 及註2 相關內容)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地震測報中心 承辦人:賴靜萱 電話:(02)2349-1342 2. 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 (1) 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2) 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 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廠商派員依開標時間及地點參與開標,以備減價、比減價格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未派員到場者本署將於開標後通知,如未於通知後15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 7.履約期限如下: 維護合約期間為 115年1 月1日(如決標日逾115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次一日曆天起算)至115年12月31日;廠商須於決標日起 30 個日曆天內繳交保險單正本及保險費收據副本各 1 份,並經本署審核通過。另,廠商應於維護合約期間第 1個工作天即派駐機房數位資訊資料整理駐勤人員 3 人。罰則依本案招標規範第四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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