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自決標日起至119年12 月31日止,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新臺幣160萬元內後續擴充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本署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屬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二、廠商納稅證明( 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海氣遙測組承辦人:陳志銘 電話:02-2349-1048。
2.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者擇期簡報,俟評選出最優勝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3.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4.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6.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 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履約各分段進度:
(1)規劃報告書:應於本署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經本署審查後,於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依據本署審核意見修改完成後,送交本署(含電子檔案)。
(2)鑑界:應於本署通知次日起20日曆天完成送件,相關單位審查合格後應提交本署審查合格資料(含電子檔案)。
(3)地形測量:應於本署通知次日起45日曆天完成。經本署審查後,於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依據本署審核意見修改完成後,送交本署(含電子檔案)。
(4)基地地質鑽探調查及相關評估:應於本署通知次日起45日曆天完成。經本署審查後,於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依據本署審查意見修改完成後,送交本署(含電子檔案)。
(5)水土保持設計圖說:本項含山坡地坡度分析,應於本署通知次日起45日曆天完成。經本署審查後,於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依據本署審查意見修改完成後,送交本署(含電子檔案)。
(6)地籍分割:本項含既有建物法定空地分割辦理,應於本署通知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送件,相關單位審查合格後應提交本署審查合格資料(含電子檔案)。
(7)建築線指示申請:應於本署通知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送件,相關單位審查合格後應提交本署審查合格資料(含電子檔案)。
(8)基本設計圖說(含風險評估報告書):應於本署通知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經本署審查後,於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依據本署審查意見修改完成後,送交本署(含電子檔案)。
(9)細部設計圖說:自本署通知次日起40日曆天內,應完成細部設計。經本署審查後,於通知次日起10 日曆天內,依據本署審核意見修改完成後,送交本署(含電子檔案)。
(10)發包文件與發包圖說製作(含電子檔案): 細部設計圖說核定次日起25日曆天內完成工程發包文件、發包圖說、預算、標單及監造計畫等完成交付,並送經本署審核(含電子檔案)。經本署審查後,於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依據本署審核意見修改完成後,送交本署(含電子檔案)。
(11)辦理建築執照申請(掛件):細部設計圖說核定次日起30日曆天內辦理建築執照申請(掛件)。其中建築執照申請(掛件)應包含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之申請(掛件)。但依實際情況無法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時,經本署審查後得延後辦理,並於本署通知次日起20 日曆天內辦理相關執照申請(掛件)。
(12)辦理五大管線申請(掛件): 建造執照申請之發照日次日起25日曆天內辦理五大管線申請(掛件)。
(13)公共藝術設置報告書:自本署通知次日起40日曆天內,應完成公共藝術設置報告書。經本署審查後,於通知次日起10 日曆天內,依據本署審核意見修改完成後,送交本署(含電子檔案),並須配合參加相關審議會,依審議結果修正相關文件。
(14) 本案於建築物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取得合格級候選綠建築證書。
(15) 本案於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120 日內,應取得合格級綠建築標章。
(16)建築資訊建模
i.第1階段:於基本設計圖說審查合格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提交建築結構3D 模型等成果予本署審查。
ii.第2階段:於細部設計圖說審查合格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交付完整建築、結構、水電、空調及景觀3D 模型供本署審查。
(17)以上各項目以修改二次為限,如逾二次仍無法符合本署要求條件,以第二次改正期限之翌日起算逾期違約金,每日以新臺幣2,000元計。另本案為山坡地及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保護區內,應配合金門縣政府相關機關審查結果適時修改相關文件,並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18)履約各分段進度表未盡事宜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