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保留於決標日次日起 3 年內,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於經費內不超過50萬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依得標廠商所列調整後標價清單之各單項金額)採換文方式,或重新議價方式,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總收文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類別(提送之證明)
1.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主管機關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廠商類別(提送之證明)
1.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所得稅繳款證明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稅繳款證明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審查規定詳如標須知該點註1及註內容)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財團法人得免繳驗)
廠商類別(提送之證明)
1.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契約封面影本)。
六、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技師執業執照、品管工程師證書影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契約封面影本)。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技師執業執照、品管工程師證書影本)。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審查規定詳如標須知該點註1及註2相關內容)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大氣觀測組承辦人:吳俊澤 電話:02-2349-1024。
2.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者擇期簡報,俟評選出最優勝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3.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4.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6.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一)配合本案契約內計畫之施工期限,辦理全程監造作業,自本案之決標日起至全部案件完工驗收合格日且無契約應辦事項(如尚有竣工報告、履約爭議等)止。
(二)監造部分:
(1) 乙方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天內檢送「監造計畫」1式5份(含電子檔),所送資料如經專案管理單位審核發文退回,乙方應於發文日起7天內重新提送修正資料,如再經審查退回修正,則依契約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辦理。
(2) 乙方應於施工前一周檢送「中央氣象署承攬作業工作場所環境與危害因素告知檢核單」1式5份。
(3)本案統包工程預估工期為1,095日(分年分期執行)。
8.更正公告:
(1)「04_114102CZ_招標投標文件(更正)」、「05_114102CZ_投標封(更正)」及「07_114102CZ_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更正)」,其餘招標文件內容不變,請已領標廠商重新上網領異動標。
(2)在更正公告日前,已投標之廠商應領回投標文件再行投標,未領回者該投標文件不得參加本次開標.並應依更正後之文件投標。
(3)本案延長等標期,投標截止時間為114年8月6 日17 時00分。開標時間為114年8月7 日上午10 時00分;原投標及開標地點不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