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保留於決標日次日起3年內,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於經費內不超過3,872萬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依得標廠商所列調整後標價清單之各單項金額)採換文方式,或重新議價方式,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為增加我國鄰近海域海面定點觀測資料,改善海峽即時之低層環境大氣實測資料不足的問題,提供氣象預報、海事工程、離岸風電所需之海氣象觀測資料,增進海上災害之分析與預警能力,並對外提供臺灣西部即時離岸近海面海氣象觀測資料之應用服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總收文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 板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金屬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投標廠商為國外廠商者,得免附具。)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註:廠商資格審查規定詳如附加說明8及投標須知64點相關內容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審查規定詳如標須知該點註1及註2相關內容)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承辦人大氣觀測組:吳俊澤 電話:(02)2349-1024
2.投標廠商資格符合者擇期簡報,俟評定出最有利標廠商後,再行辦理決標程序。
3.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
(1).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2).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4.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更正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6.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履約期限:
(1)工程之基本設計應於機關通知日)起2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應於基本設計核定後經機關通知日起20日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
(2)工程之施工: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095日內全部完成。
(3)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8.廠商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廠商類別(提送之證明)
(1)海事工程業(營業項目列有「砂石、淤泥海拋業」或「疏濬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甲等綜合營造業(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4)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主管機關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5)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發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廠商類別(提送之證明)
(1)海事工程業(營業稅繳款證明影本)
(2)甲等綜合營造業(營業稅繳款證明影本)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稅繳款證明影本)
(4)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所得稅繳款證明影本)
(5)財團法人(營業稅或所得稅繳款證明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審查規定詳如標須知該點註1及註2相關內容)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投標廠商為國外廠商者,得免附具。)
廠商類別(提送之證明)
(1)甲等綜合營造業(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3)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4)財團法人(得免繳驗)
(5)海事工程業(會員證影本)
若為海事工程業者,專業分包廠商亦須提出符合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全部的資格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4-2-1)C.相關內容)。
9.本案原於114年2月18日辦理預告,因考量預告無縮短等標期的原預期效益,爰於114年2月25日辦理撤銷預告。
10.本次公告文件審查表依投標須知第64點修正項次及補充資格文件說明。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