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總收文
其他:履約期限
113年4月16日(決標日逾113年4月16日,則以決標日起算)至115年 4 月30 日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不適用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以4G或GPRS行動通訊之潮位站資料傳輸系統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以4G或GPRS行動通訊之潮位站資料傳輸系統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承辦人:張迦勒 電話:(02)23491448
2.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本機關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請求釋疑(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本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之期限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5.請廠商派員參加本採購案開標,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6.履約地點:詳如「113-115年潮位站維護規範」。
7.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3年 4 月 16 日(決標日逾113年4月16日,則以決標日起算)至115年 4 月 15 日之期間內履行維護標的之供應。
■其他:全案分6期履約,廠商須於前5期維護結束後1週內繳交報告以供查驗。最後一期(第6期)繳交期限為 115 年 4 月 30 日(含)前。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