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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017-maolin@tad.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擔保投標廠商於投標過程願意遵守投標須知規定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擔保得標廠商能依實完成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4高雄市六龜區新威里新威171號
其他:履約期限
115年1⽉1⽇起⾄115年12⽉31⽇⽌或執⾏⾦額已達契約上限⾦額時(兩者先屆 者為準)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須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
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1.廠商營利事業項⽬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號營業項⽬代碼表列
符合A102080園藝服務業、A101農藝及園藝業、A201010造林
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或限制之業務或
登記有案之勞動合作社。
2.投標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8條及第103條規定不得
參加投標之情形。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履約範圍為:⾼雄市六⿔區、茂林區、桃源區及屏東縣三地⾨鄉、瑪
家鄉及霧台鄉。
⼆、廠商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所附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投標前公開前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
2.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影印本(非以公司法成立之法⼈團體及原住⺠勞動合 作社免附)。
3.納稅證明文件。
(1)有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無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新設立公司⾏號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取代。
4.廠商信⽤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