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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保留後續2年(117年、118)擴充權利,擴充金額上限每年為新臺幣71萬5,200元整,2年合計新臺幣143萬0,400元整。 (2)機關得視業務需求及廠商履約執行情形保留擴充採購權利,依原契約單價及履約條件免召開議價會議,輔以換文方式辦理擴充採購;如車輛狀況符合機關使用需求,得以原車輛繼續履約。如得標廠商拒絕或議價(約)不成,機關另案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2嘉義縣番路鄉觸口村車埕5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租賃車輛,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未受停權處分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業者,並必須持有下列證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需具小客車租賃類之營業項目。
(二)廠商納(完)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在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內),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與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文件(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之用途)。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押標金或其繳納憑證。
(七)投標租賃車款表及型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2.增加檢舉受理單位:觀光署政風室(地址:106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9樓、電話:02-23491741、傳真:02-27818753)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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