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erry0901-ali@ta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2嘉義縣番路鄉觸口村車埕5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6年11月30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並以具有辦理本案類似勞務規劃與執行經驗者尤佳,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及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
(2)屬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公司、法人、機構或團體、技師事務所。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資格證明文件: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機構或團體、技師事務所。
(1)公司檢附公司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代之;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視為不合格標。
(2)法人(公司除外)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立案證明書影本。(自然人免附)
(3)機構或團體並持有證明文件或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始符合資格。
(4)技師事務所應檢附當年技師開(執)業證書、有效期技師公會會員證。
2.信用證明文件(近6個月內):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納稅證明文件:
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其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內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為免納稅者,應提供稅捐機關出具之免納稅文件或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二)檢舉受理單位增加:交通部觀光署政風室(地址:106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電話:(02)2349-1500分機8711、傳真:(02)2781-8753、廉政檢舉專線:(02)2349-1741)
(三)本次更正公告係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3月1日(89)工程企字第89003020號函,於廠商資格摘要及附加說明,增列技師事務所為投標廠商資格,以避免不當限制競爭;另投標應備文件修正為免檢附切結書,於比價或議價時再行檢附即可,爰更正「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審查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