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電子郵件信箱
george-neyc@ta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8新北市貢寮區福隆里興隆街三十六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政府核准登記丙級及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投標廠商須具備下列證件:
(一)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二)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政府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營造業登記證書。
(四)承攬(辦)工程手冊或業務手冊影本(營造業4至18頁)。
(五)當年度公會有效期會員證影印本。
(六)投標廠商責任切結書。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非拒絕往來戶証明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九)電子領標憑證
(十)押標金得減半之投標廠商加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購取方式:為響應節能減碳及減少紙張使用,本案僅限電子領標(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辦理)。購取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逕上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二)採購一經決標,得標廠商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二日內將各項證件正本送本處查驗,如影印本與正本不符合,查係變造或偽造使用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並取消得標資格,得標及違規廠商所繳證件影印本應保留存檔備查,其餘未得標者得在開標日起五日內,向本處領回,逾期未領者予以銷燬。
(三)總標價未達底價80%者,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廠商應於本處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說明或擔保,未能於限期內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四)承攬工程廠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設置合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開工前向本處報備,以實施自動檢查。
(五)本處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及本須知範圍內增訂補充說明或其他規定。
(六)若有工程上的問題,可逕洽工程顧問公司(仲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郭先生 0953-507223)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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