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電子郵件信箱
hi080243-neyc@ta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8新北市貢寮區福隆里興隆街三十六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須具備下列各項與正本相符之證件影本及資格並能繳驗:
1. 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繳款書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投標廠商之責任切結書。
5.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6. 非拒絕往來廠商。
7. 電子憑據資料(領標電子憑據序號)。
8. 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無則免)
9. 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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