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53新北市石門區德茂里下員坑33之6號
電子郵件信箱
ming0330-ngn@ta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秘書室(新北市石門區德茂里下員坑33之6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2.投標廠商須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檢附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影本(經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免附,且附有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函者不在此限)。
3.屬建築師者,應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公會會員登記證。
4納稅證明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辦理。
5. 投標廠商切結書。
6. 招標文件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7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 投標廠商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之情形得免附相關資格文件者,請填寫「免附資格文件證明」。
8. 廠商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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