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屆滿前,如機關認定廠商表現優良,機關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續約3年之權利。(表現優良之認定,依本案需求說明書肆、督導考核制度與續約條件規定辦理)
2、高雄軟體園區停車收費建置營運。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需用以保證廠商積極履行契約,另供本局作為履約損害之賠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預算金額為0元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登記具有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1、得標廠商於簽約日後180個日曆天完成與區內廠商溝通收費詳細規劃內容,並將最後協商收費版本及整體營運建置計畫報本局核備。自簽約日後180個日曆天若仍無法取得本局核備,本案無條件契約終止,因本案而生之相關人事或協商等費用,請得標廠商自行吸收。
2、得標廠商應自取得停車場許可證日起300個日曆天內完成全區停車格位重新劃設、停車設施及相關服務建置作業,並以書面報請本局同意後,始得正式營運。
3、上開設備設置完成並應提交設備設置竣工報告,經機關查驗審核同意核備後,自核備日起營運日為5年,期滿履約考核會議審查通過,本案可後續擴充3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雄郵政35之55號信箱電話:(07)3612734,傳真:(07)3645991,地址:811636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