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1-114-008 已決標公告

「114年度永安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泥委託代清理工作(開口契約)」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宸汯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032,840
原始預算
$ 1,368,000
底價金額
$ 1,358,500
決標折數
76.0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機關代碼 A.13.8.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尤金鎮
聯絡電話 (07)6212895
機關代碼 A.13.8.4
單位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機關地址 828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二路一號
聯絡人 尤金鎮
聯絡電話 (07)6212895
傳真號碼 (07)6221683
電子郵件信箱 jjyou@moeaidb.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11/07
原公告日 113/11/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經濟部永安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二路一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或郵政匯票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11/12 17:00
開標時間 113/11/13 14:00
開標地點 永安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二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8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永安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永安中心445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利於開標作業之遂行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利於履約管理作業之遂行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二路一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4.12.20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號。 乙 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理機構 再利用機構 2.廠商信用之証明 3.廠商納稅之証明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5.共同投標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 6.投標廠商切結書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廢棄物處理場(廠)之證明文件。 (2-3)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 泥(代碼D-0901)。 (2-4)投標商分配於本工作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200公噸(含)以上之清除能量。 (2-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3)廢棄物清理許可證。 (3-1) 乙 級(含)以上廢棄物清理機構。 (3-2)廢棄物清理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 包含台灣地區。 (3-3)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 污泥(代碼D-0901)。 (3-4)投標商分配於本工作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 200公噸(含)以上之清理能量。 (3-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 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 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 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 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4)採資源回收再利用者,於本部核定之再利用許可所載明之清運方式,倘係由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得不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倘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則應檢附依本項(2-1)、(2-3)、(2-4) 、(2-5)目規定之清除許可證,並由再利用機構與清除機構共同投標。 2.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含所有成員)。 5.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 6.投標廠商切結書 7.檢附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3.8.4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尤金鎮
聯絡電話
(07)6212895
機關代碼
A.13.8.4
單位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機關地址
828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二路一號
聯絡人
尤金鎮
聯絡電話
(07)6212895
傳真號碼
(07)6221683
電子郵件信箱
jjyou@moeaidb.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11/07
原公告日
113/11/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經濟部永安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二路一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或郵政匯票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11/12 17:00
開標時間
113/11/13 14:00
開標地點
永安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二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8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永安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永安中心445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利於開標作業之遂行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利於履約管理作業之遂行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二路一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4.12.20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號。 乙 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理機構 再利用機構 2.廠商信用之証明 3.廠商納稅之証明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5.共同投標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 6.投標廠商切結書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廢棄物處理場(廠)之證明文件。 (2-3)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 泥(代碼D-0901)。 (2-4)投標商分配於本工作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200公噸(含)以上之清除能量。 (2-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3)廢棄物清理許可證。 (3-1) 乙 級(含)以上廢棄物清理機構。 (3-2)廢棄物清理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 包含台灣地區。 (3-3)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 污泥(代碼D-0901)。 (3-4)投標商分配於本工作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 200公噸(含)以上之清理能量。 (3-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 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 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 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 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4)採資源回收再利用者,於本部核定之再利用許可所載明之清運方式,倘係由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得不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倘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則應檢附依本項(2-1)、(2-3)、(2-4) 、(2-5)目規定之清除許可證,並由再利用機構與清除機構共同投標。 2.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含所有成員)。 5.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 6.投標廠商切結書 7.檢附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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