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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大觀路6號(3樓301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404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2樓總收發文處(435臺中市梧棲區大觀路6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60日曆天全部履約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之拒絕往來廠商者。
(1)營業項目為「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2)營業項目為「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
(3)營業項目為「CB0103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依機關通知期限該廠商仍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代表人非公司負責人應檢附授權委託書(可現場提出),惟委託章應與投標文件之公司大小章相同。
(二)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 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
(三)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四)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機關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五)機關所發之招標文件,廠商應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機關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自行赴現場勘查。
(六)廠商投標文件類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七)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八)本採購招標文件未經改變者,流廢標以後之招標,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九)簽訂契約時,總表、詳細價目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得依下列方式調整:契約之各單價價格,應按總價與機關預算各單項價格及數量乘積加總之比率調整之,依此方式調整契約單價者,應公告預算明細表,廠商投標時僅填列總標價即可。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航業調查處-(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臨港路4段390號、電話:04-2656055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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