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大觀路6號(3樓第一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404專戶
履約期限
決標之日起20日曆天或113年1月1日(兩者以最晚時間為準)起至113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電器承裝業(E601010)、電纜安裝工程業(E60301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E60308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90)。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並依實做數量辦理結算(履約金額依決標單價執行,累計最多至採購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130萬元)。
3.廠商投標文件未檢附「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列文件為不合格(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代表人非公司負責人應檢附全權委託書(可現場提出),惟委託章應與投標文件之公司大小章相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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