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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
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
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於新台幣900萬內
(含後擴)保留增購權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之商號、行號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二、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10 %。
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
四、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完成簽約手續。
五、本採購(2-1)總價決標。(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人事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本案投標廠商標價以「其他費用總額」報價(其他費用包含「清潔工具、耗材、垃圾袋、清潔劑、安全防護器具、油料」、「廢棄物清理費」、「綠帶雜草割除」、「管理費、保險及利潤」等及「營業稅」)。決標後,投標廠商標價與人事費用(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標價明細表。
六、主要部分為:中壢產業園區服務中心辦公大樓及園區環境景觀清潔維護。七、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清潔工具等耗材之維護及更換。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