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6113010201 已決標公告

113年大園產業園區部分道路改善修復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源鑫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190,000
原始預算
$ 2,879,841
底價金額
$ 2,376,000
決標折數
92.1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機關代碼 A.13.8.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1 - 快速道路(不含高架快速道路), 街道, 馬路, 鐵路及機場跑道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楊淑雯
聯絡電話 (03)3854968#6788
機關代碼 A.13.8.1
單位名稱 經濟部大園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01號
聯絡人 楊淑雯
聯絡電話 (03)3854968#6788
傳真號碼 (03)3842706
電子郵件信箱 swyang@bip.gov.tw
工程計畫編號 116113010201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3/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0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200元,另郵寄回郵72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21 17:00
開標時間 113/03/22 10:00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0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43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6/11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0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 45 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依法設立之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額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1-1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含負責人照片及印鑑、專任工程人員之照片、簽名及印鑑、變更登記、獎懲、投標日前最近日期之工程記載表,至少12頁影本)。 1-2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 1-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詳投標須知第64條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3.8.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楊淑雯
聯絡電話
(03)3854968#6788
機關代碼
A.13.8.1
單位名稱
經濟部大園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01號
聯絡人
楊淑雯
聯絡電話
(03)3854968#6788
傳真號碼
(03)3842706
電子郵件信箱
swyang@bip.gov.tw
工程計畫編號
116113010201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3/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0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200元,另郵寄回郵72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21 17:00
開標時間
113/03/22 10:00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0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43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6/11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0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 45 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依法設立之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額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1-1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含負責人照片及印鑑、專任工程人員之照片、簽名及印鑑、變更登記、獎懲、投標日前最近日期之工程記載表,至少12頁影本)。 1-2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 1-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詳投標須知第64條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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