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大武崙產業區服務中心收件處。親自領標工本費每份200元,郵購另附回郵72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至工程驗收合格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
(2)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事務所應檢附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2)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技師科別及營業範圍:電機技師。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本案涉及法規及相關法令規定須由專業人士執行者,須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辦理) 】
2、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
(1)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事務所)。
(2)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顧問公司)。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附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1)(2)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