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huang82746@wrat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次日起至發包工程完工驗收結算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經濟部水利署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委託設計監造
廠商資格摘要
技師執業執照原限制科別為環境工程,經檢討技師執業執照開放科別為土木、水利或環境工程
1、技師事務所
(1) 技師執業執照。
(2) 技師公會當年會員證。
(3) 技師個人執業綜合所得稅申報證明或繳納證明(或收據)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許可或證書: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
證。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
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使用,不可作為證明文件】
(2)技師執業執照。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全國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廠商納稅之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 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以書面向本分署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逾限期者不予受理。
二、電子領標須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無效標論)。
三、採購內容概要:辦理114-115年度新烏污水系統淨化槽及周邊附屬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合約)。
四、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五、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餘請詳招標文件。
六、本工程設計監造作業,得標廠商至少需包含 1 名丙種以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 名符合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第 12 條第二項現場人員資格規定之監造人員、 1名專業執業技師為計畫主持人,具有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水利或環境工程)及相關經驗(大專畢業,5年以上公私立機構、公司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或勞保卡影本。
七、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八、本案內容經重新檢討修正如下:
(一)委託服務計畫書檢附未納戶點位供參。
(二)委託服務計畫書委託項目(6)(7)予以刪除。
(三)廠商資格開放符合下水道法技師簽證資格(土木、水利或環境工程)之廠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