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vincenthsu0605@ms2.wra.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5年12月31日前,機關因測站維護需求,需增加與本契約內容相關之維護工作,後續擴充額度為新台幣2,154,075元整,機關得採限制性招標作業,洽原得標廠商辦理延長一年期採購,內容項目與114年度計畫相同,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及實作數量計價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或決標次日起較晚者)至114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需包含與本案監測設備建置、維護、管理或代操作相關之營業項目: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依法加入工商業團體之證明:投標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工業或商業團體之有效期限內之證明。如電機電子工業團體、電腦或事務器械商業團體等之會員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全份招標文件包括:(1)投標須知。(2)投標標價清單、報價單總表。(3)投標廠商聲明書。(4)契約條款。(5)委託服務計畫書。(6)其他:投標注意事項、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切結書、委託代理授權書、標封面;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上述文件或其他相關必要文件後,密封於外標封後投標。(二)本案機關並無提供任何各不同廠牌設備操作校正維護技術之責任,廠商須於投標前自行確認各站設備種類配置及現場環境(投標前廠商得與甲方聯繫辦理現場會勘)。(三)本案限採電子領標,未附『廠商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且未於通知時間內提出說明者以無效標論。(四)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 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