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a620070@wratb.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水泥及其製品類、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需檢附下列資料:(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二)納稅之證明文件影印本(營業稅或所得稅)(需為最近一期繳款書收據或主營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繳納期限者,可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明代之)。(三)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内無 退票紀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票紀錄)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
(1)請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2)票據以「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為受款人。
其他:代號:0000022
24265502120017 帳號,戶名: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並將收據影本装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無法於開標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内退還);本分署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二、電子領標須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以無效論)。
三、採內概要:建築工程、機水電消防工程、太陽能板等。
四、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五、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餘請詳招標文件。
六、履約保證金繳納金額請閱投標須知。
七、檢舉機關不法案件本分署專線電話與信箱資料如下:本分署政風室02-29146036;電子信箱:a550010@wratb.gov.tw。
八、本工程預計將參加金(優)質獎提報。
九、本工程後續有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需得標廠商互相配合辦理。
十、本工程114年度預算金額為33,915,247元,115及116年度預估需用金額為30,000,000元及15,910,000元,合計79,825,247元;決標後所需經費,須俟115、116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確定;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或未獲通過,或遭立法院決議凍結而未經解凍者,本分署得終止本契約全部或一部分,或調整本契約之履約工作項目、內容,廠商應予配合且不得請求賠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