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134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134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民國115年2月1日至民國116年1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環境清潔服務業、景觀園藝業相關營業項目(詳如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履約期限
民國115年2月1日至民國116年1月31日
其他: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親自領取者:請至本分署排水科領取。(領標期限與投標期限相同)
2.函索領標者:請附限時掛號回郵80元逕送本分署排水科,信封左上角請註明索取本採購案名「115年度崎頂辦公區環境整理維護」勞務採購案字樣,並請注意郵寄時效。
3.電子領標者:請自行至下列網站下載:http://web.pcc.gov.tw/
其他:其他
:1.投標廠商投標前得實地勘查工作現場及範圍、並瞭解工作內容。
2.本公告資料未詳盡之處,請詳閱招標文件。
3.領標廠商應請持續注意本公告系統相關之更正或異動資訊。
4.本機關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單位電話:本分署秘書室電話04-23304788轉111。
5.本案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因而停止辦公致無法如期開標時,截標日順延為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6.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採購稽核小組其名稱及電話與住址:
(1)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00 住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
(2)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電郵:ps.unit@moea.gov.tw, 住址:台北市中正區褔州街15號。
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檢舉電話與信箱:
(1)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8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2)臺中市調查處豐原辦公室:電話:04-25278888,豐原郵政60000號信箱。
7.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8.經濟部政風處、經濟部水利署政風室、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政風室等受理檢舉電話及信箱:
(1)經濟部政風處檢舉電話:(02)2322-2508;檢舉郵政信箱:臺北郵政第5-307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97-1590;電子郵件檢舉信箱:impeach@moea.gov.tw。
(2)經濟部水利署政風室檢舉電話:0800-001250;檢舉郵政信箱:臺中黎明郵局第47-7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4)2250-1635;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to00@ms1.wra.gov.tw。
(3)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政風室檢舉電話:04-23300290;檢舉郵政信箱:臺中霧峰郵政第127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4-23301740;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to14@wrap.gov.tw。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