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rasb851014@wras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二F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秘書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1-2.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2). 專業技師事務所
2-1. 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技師科別: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或水土保持工程等其中之一
2-2. 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 一般公司機構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4). 非學校之法人團體 : 出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5). 學校或學校之研究機構
5-1. 學校:出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5-2. 學校之研究機構:
5-2-1.出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5-2-2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6). 一般自然人:出具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7). 其它 : 餘詳如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日止。
1. 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 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機關若重新公告,廠商需重新領標),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電子憑據明細,並將其置放於標封內。未檢附之廠商,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仍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若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3. 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 : 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其他:附註
:
1.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 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本次更正招標公告相關資料如下:
1.修正服務說明書項目名稱及排列,並補充部分內容。
2.投標須知第66條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修正為不勾選。
3.本案截止投標為114年2月4日中午12時0分,開標時間114年2月4日下午3時0分不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