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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污⽔處理廠委託操作及維護成果能符合主管機關之⽔質標準
履約期限
114年1⽉1⽇ (如決標⽇逾114年1⽉ 1⽇ 者,⾃決標次⽇起)⾄114年12⽉31⽇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及應附之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1.屬⼀般公司機構者,繳驗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文件內應包含可執⾏本委託⼯作之⾏業(需有環境保護⼯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廢(污) ⽔處理業(J101060)之營業項⽬者)。
2.非學校之法⼈團體:出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上述投標廠商需有環境保護⼯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廢(污) ⽔處理業(J101060)之營業項⽬者。
(⼆)廠商信⽤證明文件
(三)最近⼀期之納稅證明
(四)計畫主持⼈服務證明文件
請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之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114年1⽉1⽇(如決標⽇逾114年1⽉1⽇者,⾃決標次⽇起)⾄114年12⽉31⽇⽌。
2.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式:0元
3.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本案僅提供電⼦領標。
4.投標時請檢附簡報資料⼄式12份,投標文件於截⽌收件後不得補正。
5.本污水處理廠需⼄級廢(污)⽔處理專責⼈員1名及職業小型車駕駛1名,故投標廠商應提供⼄級廢(污)⽔處理專責⼈員合格證書1名及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1名,並提供前述人員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本項⼈員需為參加投標公司所雇⽤,文件需附於服務建議書中)。
6.曾完成與招標標的之類似案件並提出相關經驗之證明文件。(文件需附於服務建議書中)
7.本案原規劃代操作為114年1⽉⾄12⽉ ,若因招標程序導致契約期間更改,代操作費⽤按實際維護⽉數比例計價,廠商如有溢領之⾦額需全數退還機關。
8.預算經費倘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刪減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9.本案除污⽔處理廠代操作及維護⼯作外,亦包括曾文風景特定區各污⽔區管理、曾文⽔庫⼈⼯濕地管理、配合環境教育進⾏接待、簡報等參訪活動。
10.廠商於代操作期間需提供載重2.2噸以上之貨⾞,⾄曾文⽔庫風景特定區之污⽔收集貯坑載運污⽔(共17個載運點),且出廠年份必須為⻄元2020年12⽉31⽇之後。
11.履約保證⾦:如投標須知三⼗六條。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