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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承包商在契約執行過程中有可能違約或本分署設備損壞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營業項目內須有景觀工程、庭園綠化及園藝服務業,公司資本額800萬元以上,除前項資格外並須具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乙級以上證照項目之廠商(該許可證以台灣本島縣市為限,禁以外島、離島縣市許可證參與投標)。需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納稅證明文件(最近壹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2.廠商負責人或其受僱員工具有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證件影本及勞保證明。
3.廠商負責人或其受僱員工具有專業之園藝、農藝、林業技術 士資格證明影本或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保證明。
4.廠商負責人或其受僱員工具有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照 影本、技術員資格證明及勞保證明。
5.廠商需備有合於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車輛車籍證明並出具一般廢棄物處理機構進場同意書(廢棄物清除營業項目、廢棄物種類、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類別、等級、營業地區及有效期限等,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規,且每次廢棄物進場後需將證明文件送回招標機關備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