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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總採購金額上限以不得超過新台幣350萬元整為限,本案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後續擴充修正增加數量時,得於114年11月30日期限內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2442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1號(本分署燕巢辦公區B棟第三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並作為契約相關賠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442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1號(南區水資源分署燕巢辦公區B棟一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如決標日逾114年1月1日者,自決標次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造林業、園藝服務業、景觀工程、庭園綠化、植生綠化或綠美化工程等相關行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繳證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文件(最近壹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1.廠商得於等標期內,與招標機關聯絡勘查現場,聯絡單位及人員:阿公店水庫管理中心 黃啓原 〈電話07-6165641-3106〉。
2.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公告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履約保證金金額及繳納期限:新台幣25萬元,自決標日次日起15日內繳納完畢。
7.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台中郵政第四十七支局七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玉井郵政六號信箱或電話(06)5751514、傳真機:(06)5754771、行動電話:0933587895,E-mail:90@wrasb.gov.tw。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