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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如履約情形良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且經雙方合意後辦理後續擴充,本採購後續擴充項目為「水庫清淤費」,後續擴充數量上限:180萬噸為限,後續擴充期限為契約期限後730日曆天為限。本案總金額不逾10億6,700萬7,501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南水分署414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須為營業項目具有「疏濬業(E401010)」項目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E10101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詳細參閱投標須知六十四條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細參閱投標須知六十七條規定。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須為營業項目具有「疏濬業(E401010)」項目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E10101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統一發票12 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 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完成國內外水下疏濬累計數量達10萬立方公尺或15萬噸」或「曾完成國內外水下疏濬於單一年度達5萬立方公尺或7.5萬噸」相關實績證明。
本項證明文件需檢附實績詳細表,以上實績應附履約之證明(如完工證明或結算書等;如仍在執行中之案件,需由機關或相關單位出具已完成水上疏濬數量證明)或契約(含封面、雙方機關用印頁、詳細價目表),且投標廠商應將其作業實績詳細列表,載明簽約日、簽約之雙方、契約金額、名稱、疏濬數量、規定完工日期或實際完工日期及工程概述等有關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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