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ouyc@wrasb.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屬巨額採購,且工作項目為國家重大政策,具公正利益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屬巨額採購,且工作項目為國家重大政策,具公正利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4002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1號
履約期限
開工日期需配合機關書面通知另訂之。本疏濬作業施工期限為開工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或經甲方確認土石標售提料作業完成 ( 或無法再出料) 且無待辦事項】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單獨投標:須為營業項目具有「疏濬業(E401010)」項目之公司或「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資格。
2.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甲等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列有「綜合營造業(E101011)」,須出具營造業登記證及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2) 疏濬業:營業項目列有「疏濬業」,須出具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3.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完成採售分離疏濬量累計數量達120萬立方公尺或162萬噸」或「曾完成國內採售分離疏濬量於單一年度達70萬立方公尺或94.5萬噸」相關實績證明。
本項證明文件需檢附實績詳細表,以上實績應附履約之證明(如完工證明或結算書等;如仍在執行中之案件,需由機關或相關單位出具已完成採售分離疏濬量證明)或契約(含封面、雙方機關用印頁、詳細價目表),且投標廠商應將其實績詳細列表,載明簽約日、簽約之雙方、契約金額、作業名稱、採售分離疏濬量、規定完工日期或實際完工日期及概述等有關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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