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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屆時依原契約單價及實際新增數量核算 (且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擴充期間至契約結束日為止,擴充後總金額以不逾新臺幣720萬元為原則;後續擴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19400096190號函)。(115、116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刪減,得依政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履約期限
116 年4月30日(至工程驗收合格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監造業務單純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型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組織,需具有水利、土木、水土保持、大地、測量或建築等至少1種業技師執業執照及營業範圍(項目)。
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納稅證明文件。
(三)以上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影印本。
詳如委託服務計畫甄選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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