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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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總採購金額上限以不得超過公告預算金額新台幣38,489,000元為限,本案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301專戶
履約期限
本工程廠商應於115年月日開工,並於115年12月15日全部竣工或完成當次搶險(修)工作已逾契約第三條後續擴充金額時,以先屆滿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營造業承攬⼯程造價限額⼯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押標⾦繳退注意事項:
(1)請依經濟部⽔利署⼯程採購投標押標⾦繳退要點規定辦理;
(2)票據以本分署為受款⼈;
(3)以現⾦繳納者,請匯入本分署押標⾦專⼾台灣銀⾏花蓮分⾏018037091782
帳號(⼾名:經濟部⽔利署第九河川分署301專⼾),並將收據影本裝入
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退還,需於開標後5天內退還),本分署不受理現⾦當場繳納。
2.履約保證⾦繳納⾦數詳⾒施⼯補充說明書。
3.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4⽇前以書⾯向
本分署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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