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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九河分署410專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1)廠商為學校者,需出具該校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公文。
(2-2)廠商為研究機構、團體、財團法人者,登記或設立至少應具有資訊或水資源、水利、土木等項目之一。
(2-3)廠商為公司者,應經公司或商業登記或其他合法登記、設立,並須有電信工程業(E70101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Z05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070)等營業項目之一。
4.需附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以上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遴選審查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廠商資格審查,第一次開標需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由經辦單位審查投標廠商資格,符合者得進入第二階段。
(二)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審查,由評選委員會就符合第一階段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進行評選作業,評選時間另行通知。
二、本案屬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依採購法第47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規定略以,以不定底價為原則,經評定最有利標且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後即決標。最優勝廠商為決標廠商。
更正公告事項:
一、招標文件-單價分析表中,依預算金額調整工作項目(1-1)-地面水設備建置更新之項次一及項次二原定數量。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