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財物類 381 - 傢具
決標方式
最低標
電子郵件信箱
peichen@wra09.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301專戶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
經政府立案核可之機構、法人或團體等廠商(原住民廠商優先),其登記或設立項目與採購標的物相符者均可。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請於截止收件期限前辦公時間內電子領標,並於信封上書明郵購文件標的名稱。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
1.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新設立或無營業廠商無應納稅額者,可憑稅捐機關之有關證明文件)。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1.各該業登記證影印本。2.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3.證件審查表。4.切結書。5.投標廠商聲明書。6. 廠商信用證明。7.其他:押標金支票、收據。
5.參加投標廠商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3.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或紙本標單未蓋本署或各該執行機關招標單位印章者以無效標論。
4.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秘書室。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2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 招標方式: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另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投標廠商家數未達3家者,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擬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後續事宜
7.本公告未載明事項,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