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採標價在底價内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内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 •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末派代表到時,由機開以抽籤方式處理。
其它]: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末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無效標論。2. 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本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分署押標金專戶台灣銀行花蓮分行018037091782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装入証件封内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5天内退還);本分署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分署。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奥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内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会者,請於開標了日前以書面向本分署提出 ,逾限者不予受理。6.履約保証金繳納數額請閱投標須知。7.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專線:(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E-mail : ps.unit@moea govtw、本署台中郵政第47支局七號信箱或電話 ( 04) 22501578•8.114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總採購金額上限以不得超過本契約金額2倍為限。2.本案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電子郵件信箱
x303aegis55555@wra09.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及契約第3條,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總採購金額上限以不得超過本預算金額2倍為限。後續擴充之期間,為開工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30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3/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郵局一七九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分署(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繳驗證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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