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ra08050@wra08.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八河分署409專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廠商資格採具有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廠商投標時並應繳驗下列與原件相符之證件資料:
(⼀)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13⽇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 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征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廠商於截⽌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
(四)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招標文件標封、證件封等所標註。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1.電⼦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領標電⼦憑據書⾯明細(領標電⼦憑據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不合格標論。
2.押標⾦繳退注意事項:(1)經濟部⽔利署⼯程採購投標押標⾦繳退要點(2)票據應以本分署為受款⼈ (3)以現⾦繳納者,請匯入本分署押標⾦專⼾臺灣銀⾏臺東分⾏,帳號:023036071284,⼾名:⽔利署⽔資源作業基⾦八河分署409專⼾),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式繳納押標⾦無法於開標當⽇退還,需開標後五天內退還);不受理現⾦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期限前,以郵遞寄達本分署指定信箱(台東⼤同路郵局第128號信箱)或以專⼈送達本分署秘書室(投標專⽤信箱)。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採購招標文件及經濟部⽔利署⼯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並請詳閱本採購招標文件標單之⼯項,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1⽇者,以1⽇計。
6.本作業配合採售分離出貨時間為週⼀⾄週(六),例假⽇及國定假⽇以不出貨為原則。
7.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組專線: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電⼦郵件:ps.unit@moea.gov.tw、地址:台北市福州街15號、台東市寶桑路24號或電話089-322023#1603本分署政風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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