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ra2643@wr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依契約實際需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
續擴充,擴充後後總採購⾦額上限為新臺幣980萬元整,且以原契約
條件及價⾦續約核算付款,期間不逾履約期限116年3⽉31⽇。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送達本分署秘書室(投標專⽤信箱、臺東市寶桑路24號1樓)或郵遞⾄台東⼤ 同路郵局第128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廠商資格採具有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投標前請詳閱施工補充說明書)廠商投標時並應繳驗下列與原件相符之證件資料:
一、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征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新設立廠商仍應繳驗。(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授權書。
參加投標廠商應依本招標文件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各項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電⼦領標(URL:web.pcc.gov.tw)
決標⽅式:於資格標開標後,經審查合格廠商另通知簡報並辦理審查(評選)作
業,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其他詳細內容請詳閱招標文件)。
其他:
1.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期限前,以專⼈送達本局秘書室(投⽤信箱、
臺東市寶桑路24號1樓)或郵遞⾄台東⼤同路郵局第128號。
2.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
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投標文件中包含服務建議書【10】份。
3.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四⽇前以向本分
署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4.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採購計畫說明書、投標須知、施⼯補充說明書、契約條
款等招標文件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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