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ra06227@wra06.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額以不逾原預算⾦額2倍及查核⾦額為上限,增購⾄115年11⽉30⽇⽌,除⼯程數量配合機關需求調整外,其他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按實際完成數量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六河分署407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擬土等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水泥及其製品類等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驗證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依據107年8⽉22⽇「營造業承攬⼯程造價限額⼯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
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包⼯業承攬⼩型綜合營繕⼯程造價限額為新臺
幣七百⼆⼗萬元,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千七百萬元,⼄等
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
其資本額之⼗倍,其⼯程規模不受限制。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 ,其承
攬⼯程造價限額適⽤修正施⾏前之規定。另請投標廠商⾃⾏確認其餘應注意規
定。
※本署暨所屬機關⾃104年1⽉1⽇起⼯程採購案採全⾯電⼦領標⽅式辦理(廢除紙本領標⽅式)。
※按政治獻⾦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公
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同法第29條第
2項規定略以,「違反第7條第1項…捐贈政治獻⾦者,按其捐贈之⾦額處2倍之
罰鍰,但最⾼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採⽤電⼦領標者,請先⾏於公共⼯程委員會PCCES系統確認為最新版本,避
免標單錯誤等問題導致標單無效。
☆本⼯程係跨年度⼯程時,並於與廠商簽訂合約時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
定,敘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除時之處置⽅
式。
☆依經濟部⽔利署⼯程採購投標須知實施。
☆倘為搶險(修)⼯程,如須即時開⼯時,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或接獲通知保
留標得標之次⽇(次⽇為例假⽇或其他休息⽇者順延⾄第⼀個上班⽇)攜帶與
登記相符之印章,⾄本署或所屬機關辦理簽訂契約(共同投標者各成員應共同
具名)⼿續,不受投標須知第82條第10項「決標⽇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
次⽇起⼗⽇內(末⽇為例假⽇或其他休息⽇者順延⾄第⼀個上班⽇)」規定。
☆倘為歲修⼯程,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起5⽇內
(是⽇為例假⽇或其他休息⽇者順延⾄第⼀個上班⽇)攜帶與登記相符之印
章,⾄本局辦理簽訂契約(共同投標者各成員應共同具名)⼿續,不受投標須
知第82條第10項「決標⽇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起10⽇內(是⽇為例
假⽇或其他休息⽇者順延⾄第⼀個上班⽇)」規定。
☆本⼯程若為緊急搶險⼯程,將不適⽤物價指數調整,請承攬廠商詳細考慮評
估風險再⾏投標,投標標單視同已詳閱本⼯程契約條款、設計圖、施⼯補充說
明書及相關招標文件且無異議。
☆請注意!本案倘辦理比減價時,參加廠商不得離開開標室,若有違規事宜,將
喪失比減價權益。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
:限以電⼦領標⽅式
(http://www.geps.gov.tw)。
其他:決標⽅式
:
1.【⼯程標】: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
2.【⼯程併辦⼟⽯標】:採⼯程標價在底價以下且⼯程標價減⼟⽯標價後⾦額
最低者得標。
3.【純⼟⽯標售】:採標價在底價以上之最⾼標價得標為原則。
皆以所報標單中文⼤寫(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之總價
為準,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上)最低(⾼)標價有⼆
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
論,及在底價以內(上)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
抽籤⽅式處理。
其他:其它
:
1.招標文件購領⾃104年1⽉1 ⽇起,限以電⼦領標⽅式辦理,針對招標文件廠
商如有異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電⼦領標投標廠商未附『廠商電⼦繳交憑據書⾯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
(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無效標論。
3.押標⾦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本署⼯程採購投標押標⾦繳退要點(2)票據以
『經濟部⽔利署第六河川分署』為受款⼈(3)以現⾦繳納者,請匯入本分署押
標⾦專⼾:中央銀⾏國庫局、⼾名:經濟部⽔利署第六河川分署301專⼾、帳
號:24265502120123,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式繳
納者無法於開標當⽇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分署不受理現⾦當場
繳納。(4)以擔保信⽤狀及保証書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投標文件有效⽇⻑30⽇
以上。
4.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期限前,以郵遞或專⼈送達本局指定標箱。
5.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署⼯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
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6.履約保証⾦繳納數額請閱施⼯補充說明書。
7. 招標文件如無法裝入本署或所屬機關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
套,將購領之標封正⾯剪下牢貼於⾃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
定裝封。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