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期間為自開工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本採購案依契約實際需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分別以不逾預算金額2倍或查核金額為原則(各區金額詳如附加說明),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註:115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一)請閱本採購案投標須知及其附件 (二)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為受款人。(三)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二河分署403專戶【帳號:台灣銀行新竹分行015036-071905】,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本分署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二、投標文件應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分署。
三、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 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以不合格標論。
四、投標文件如無法裝入各領標地點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五、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日(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前以書面向本分署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六、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招標文件。
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所列各單位外,尚包含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政風室(地址:新竹市北大路97號、電話:03-5319487)。
八、如依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執行程序規定有洽請廠商說明之需要時,該廠商應按主持人規定期限內(以15分鐘為原則)提出說明(建請投標廠商使用本案內所附之「標價偏低廠商說明」說明),本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於上開期限內,以傳真或其他方式提出書面說明。為免廠商無法於開標當時作充分之說明,故若廠商總標價低於預算80%者,建請預先填寫「標價偏低廠商說明」,並於主持人要求說明時提出;廠商標價未低於預算80%者,得免填。
九、本案係按不同項目標的之複數決標,其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分別為:
第1區(頭前溪): 新臺幣6,000,000元整。
第2區(鳳山溪): 新臺幣4,500,000元整。
第3區(轄區海堤): 新臺幣4,500,000元整。
第4區(客雅溪等): 新臺幣4,500,000元整。
第5區(後龍溪): 新臺幣4,000,000元整。
第6區(德盛溪等): 新臺幣3,500,000元整。
第7區(中港溪): 新臺幣3,250,000元整。
第8區(南湖溪等): 新臺幣3,250,000元整。
十、本案後續擴充之金額分別以不逾下列金額為原則:
第1區(頭前溪): 新臺幣9,000,000元整。
第2區(鳳山溪): 新臺幣9,000,000元整。
第3區(轄區海堤): 新臺幣9,000,000元整。
第4區(客雅溪等): 新臺幣9,000,000元整。
第5區(後龍溪): 新臺幣8,000,000元整。
第6區(德盛溪等): 新臺幣7,000,000元整。
第7區(中港溪): 新臺幣6,500,000元整。
第8區(南湖溪等): 新臺幣6,500,000元整。
十一、本案分為8區採項目公開招標最低標複數決標,決標金額以廠商標單中文大寫之投標單價為準。允許廠商自行選擇個別區域參加投標,不限投標區域,惟單一廠商以得標2區為限,由第1區、第2區、第3區、第4區、第5區、第6區、第7區及第8區之順序依序開標、決標。本案已得標2區之廠商,如有投標其他區域,其標單封不予開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