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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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決標之次⽇起⾄⺠國113年12⽉1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總價承攬之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型態:學校、研究機構、團體、財團法⼈、公司等之⼀。
2. 廠商為學校者,需出具該校同意計畫主持⼈參與本案之公文。
3. 廠商為研究機構、團體、財團法⼈者,登記或設立⾄少應具有⼟⽊、⽔利、⽔資源或海洋等項⽬之
⼀,計畫主持⼈任職於本機構之證明文件(如勞保卡、薪資證明等,若與廠商負責⼈為同⼀⼈則免附)。
4. 廠商為公司者,營業登記或設立應具有⼯程技術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或資訊服務業等執業項⽬之⼀;其中⼯程技術顧問公司須領有⾏政院公共⼯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國
⼯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公會或地⽅公會會員證。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式
1. 電⼦領標者不收取文件⼯本費,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費⽤。
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
2. 電⼦領標:請於『電⼦領標及電⼦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3. 電⼦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決標⽅式說明
準⽤最有利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就公開評選之優勝廠商進⾏議價在底價之內為得標廠商。
其他
1. 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期限前以郵遞或專⼈送達本局。
2. 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3. 投標文件投標廠商應⾃備封套將電⼦領標之標封列印牢貼於⾃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裝封。
4. 評選簡報時間及地點於資格審查後另⾏通知合格廠商。
5. 本公告資料未詳盡之處,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6. 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7. 本案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因素,因⽽停⽌辦公致無法如期開標時,截標⽇順延為次⼀辦公⽇之同⼀截標時間,並以次⼀辦公⽇之同⼀開標時間辦理開標,不另⾏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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