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i150040@wra01.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分署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民權新路六號2樓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民權新路六號或宜蘭市中山路郵政信箱第199 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繳驗證件請詳閱投標須知),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情事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說明:抽換工程施工圖說。
【招標文件領取、付款⽅式及地點】:1.電⼦領標:請於『政府電⼦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2.電⼦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決標⽅式】: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2.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式處理。
【其它】:
1.電⼦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電⼦憑據書⾯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以不合格標論。
2.押標⾦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利署⼯程採購投標押標⾦繳退要點。(2)票據以本分署為受款⼈。(3)以現⾦繳納者,請匯入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分署301專⼾台灣銀⾏宜蘭分⾏022037090835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分署不受理現⾦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期限前,以郵遞或專⼈送達公告之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經濟部⽔利署⼯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以不合格標論。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1⽇者,以1⽇計,逾限者不予受理。
6.115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64條規定辦理。
7.本案有權參加開標之每⼀投標廠商⼈數為1⼈。
8.本案截⽌投標⽇如遇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因素導致指定收件處所所在地宣佈不上班之情 況,則截⽌ 投標⽇順延⾄第⼀個辦公⽇同時段截⽌投標,開標⽇亦比照順延,不另⾏通知。上述情況不適⽤ 於投標廠商當地宣佈不上班情形,請廠商預先考慮提早投寄。
※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本分署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投入專⽤信箱,未加蓋時間戳章為不合格標論。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