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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期間至115年6月30日為止;擴充金額92,360,744元;後續擴充數量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於履約期限前完成「挖方及遠運處理」50萬立方公尺。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2459 - 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115年)
適用條款
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或第10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
適用原因
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
開標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佳安路2號本分署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北水分署412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佳安路2號本分署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120日曆天止(含擴充預估115年6月30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水泥及其製品類、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等(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依據營造業法規定:評鑑為第三級之營造業不得為得標廠商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06月07日工程企字第10600174000號函略,以第一類及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須『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其他:附加說明
⼀、⼯程主要內容:土方疏濬目標量:50萬立方公尺,開挖區域依指揮中心所提預計疏濬位置及斷面型式,並依現場工程司指示辦理。另本疏濬案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權利。
⼆、開⼯⽇期由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開工。
三、廠商聲明書(114.06.11新版),切結書,押標⾦保證⾦查詢同意書,證件審查表等已附於投標須知及附件內,另附電⼦檔可供填寫(含標封證件封及標單封)
四、決標原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項第⼀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其他:第⼀次更正公告說明
1. 補充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2. 修正施工補充說明書P.2第三點違約金相關說明。
3. 修正招標公告內之履約期限誤植。
4. 修正投標須知37條押標金繳交帳號。
5. 因招標公告無法更改押標金繳交帳號,請廠商依投標須知37條資訊繳交押標金:
(1) 以票據繳交:受款人抬頭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301專戶』,帳號 015-057-09020-8。
(2) 以現金繳納:請匯入台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005-0153),戶名『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301專戶』, 帳號 015-057-09020-8,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
6. 修正招標公告誤植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7. 修正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
8. 請電⼦領標廠商⾃⾏⾄「政府電⼦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