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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操作維護後續」工作擴充期間為10年,金額為新臺幣6,956,400,000元;15年操作維護期間若有超過10個年度之營運績效評鑑分數大於80分者,廠商得辦理後續擴充10年之操作維護工作;評鑑方式及項目詳操作維護工作說明書第六章。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海淡廠每日產水規模最高為 10萬立方公尺
2.海淡廠每月產水規模最高為300萬立方公尺
3.海淡廠每年產水規模最高為3,000萬立方公尺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3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佳安路2號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水泥及其製品類、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基本資格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成員組合,須具備A、B及C項資格,其餘資格得以分包商具備:
A、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C、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D、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E、海事工程業(E4)。
2.特定資格及證明文件
2-1 設計及施工實績或經驗
2-2 施工實績或經驗
2-3 操作實績或經驗
2-4 具有相當財力者
(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新設立廠商仍應繳驗。(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內容:
1.統包商之工作內容
1-1 興建部分
1-1-1 海水淡化廠工程 (鋼構)
(1) 前處理設施工程;(2)淡化設施工程;
(3)污泥處理設施工程及其他設施工程(4)相關機電工程
1-1-2 取排水設施工程
(1) 取水管佈設至少 1,350m;(2)排水管線佈設至少 1,500m ;
(3)取水及排水相關工程;(4)機電工程
1-1-3 試運轉
(1) 第一階段試運轉、(2) 第二階段試運轉
1-1-4 海水淡化廠工程、取排水設施工程等之基本設計、細部設計
2 興建及試運轉完成後 15年之操作維護作業
3. 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
4. 開始履約日期由機關另以書面指定
本次招標修正以下招標文件(113-05-07)
A1361-113A01-01-00-投標須知及補充規定
A1361-113A01-02-02-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新增
A1361-113A01-01-10-身分揭露表(B事後公開)
A1361-113A01-01-13-授權書
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不得投標。
更正(113-05-09)
招標公告 信用證明文件部分修正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新設立廠商仍應繳驗。(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字句 與投標須知一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