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金額總計新臺幣121,520,000元整,自114年至117年,以本案公告之計畫構想內容範圍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1樓事務科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本署3樓電子資訊產業組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1樓收件處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如決標日已逾委託工作期限之使日者,始日以決標日起算。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
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
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 證明。
【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
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附加說明
本署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
受理疑義、異議之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同本公告之招標機關及聯絡人。
本案依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規定,個案型選擇性招標不得少於25日,
已預告案件(預告須40日)公告不得少於10日,未預告案件以電子方式發
布採購公告、以電子方式提供招標文件、及接受電子方式投標,等標期各
縮短5日,等標期縮減為25日、緊急情形不得少於10日。
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李玉玲,27541255分機2238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