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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wang@gsmm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A.15.3.8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502會議室(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花蓮和平、崇德及立霧溪地區空載光達測製數值地形製作」案繳交最後一期成果次日起30個日曆天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行號:
1. 廠商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應屬EZ08011測繪業,領有內政部核發之測繪業登記證。
2. 檢具資料:
(1) 內政部核發之有效期限內「測繪業登記證」及加入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之證明文件。
其他資格請詳見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公告說明:
經評估廠商準備企畫書作業時間,延長等標期1日,更正投標文件(投標須知、三用文件及外標封)截標及開標日期,非屬招標文件內容重大變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公司行號:
1. 廠商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應屬EZ08011測繪業,領有內政部核發之測繪業登記證。
2. 檢具資料:
(1) 內政部核發之有效期限內「測繪業登記證」及加入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之證明文件。
(2)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無法提供者,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納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 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1. 其組織法或組織章程有以「測量」或「空間資訊」或「地理資訊」或「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或「土木工程」等相關項目為設立目的或成立宗旨者。
2. 檢具資料: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最近1期完稅證明或完稅證明以外之相關替代文件、組織法或章程或規程(須具上述登記項目)等證件。
(三) 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其下設立之學術單位(如:學院、學系及研究所)或學術研究機關(構):
1. 其組織章程或規程設有「測量」或「空間資訊」或「地政」或「地理」或「土木工程」等相關系所之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其下設立之學術單位(如學院、學系及研究所)或學術研究機關(構)。
2. 檢具資料:組織章程或規程等證件(須具上述系所資料);倘為大學院校下設立之學術單位(如學院、學系及研究所)或學術研究機關(構),應檢附取得學校或機關(構)同意參與本採購案,並以其名義具名簽訂契約之文件資料。
二、為避免利益衝突,本案投標廠商或其協力廠商不得為本中心「花蓮和平、崇德及立霧溪地區空載光達測製數值地形製作」採購案之決標廠商或決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廠商、協力廠商。
三、企劃書提送說明:
1.檢附企劃書10份,採中文橫式書寫,並以A4格式採雙面印製並加封面裝訂成冊,與附件合併裝訂。
2.投標廠商所遞送之企劃書,僅需提送個人資料全部揭露版1冊供存檔審查,餘9冊凡涉個人資料者請予部分遮罩處理。
3.廠商企劃書所列價格分析表之經費視同廠商報價,廠商報價不得高於公告預算,否則視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審。
4.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研究員,如係公立學校或公務機構人員,須檢附所屬服務單位(主管)同意證明(格式詳企劃書參考格式附錄二)。
四、餘詳需求說明書。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後始可參與投標。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投標廠商不得分包予大陸地區廠商,否則該部分將不予驗收。
七、投標廠商提出之定型化產品型錄或說明書,應避免附有任何與商業條款有關之文字。如附有此等文字,視同未附記。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適用對象、行為規範與裁罰標準等,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主 動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避免受罰。
九、廠商對招標內容如有疑義,請洽承辦單位江小姐聯絡,聯絡電話:02-29462793#413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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