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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gsmm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以現金或郵購方式於上班時間洽本中心秘書室(出納)購買
開標地點
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3號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工作範圍維護項目如規範說明書.
(二)廠商派至本中心提供勞務之清潔勞工,其任何請假廠商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費用.
(三)開標時廠商應派代表以備比減價格或議價 ,廠商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議比減價格權利.
(四)本案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及非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決標程序如次:
1.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優先決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1家者,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如為2家以上者,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1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2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五)開標時廠商應派代表以備比減價格或議價,廠商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議、比減價格權利.
(六)廠商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違反者將予以裁罰。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