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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辦理後續擴充之條件須由本中心視廠商履約情況及未來政策方向決定,如經本中心審核決議執行,得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提出113年度後續擴充,並以換文方式通知廠商辦理,預估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採購標的為無人飛行載具空拍監測及判釋與衛星影像判釋作業,增加之監測作業所需單次價格以原契約條件及各項單價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工本費100元,請洽購或自付足額回郵信封購買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標封箱
其他: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研究及學術機構,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者:
(1) 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定登記證明。
(2) 公函證明。
(二) 學校應檢具校方或院、系同意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具無人機拍攝判釋及衛星影像判釋承做能力證明。
2.具地理資訊系統開發之承做能力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開標時,廠商應派代表以備比減價格或議價,廠商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議、比減價格權利。
(二)廠商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違反者將予以裁罰。
(三)本案聯絡人:土石管理組林姿町技士,電話:23113001分機412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