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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為113-116年4年期延續性計畫之第1年計畫,113年預算金額為新臺幣700萬元整,114-116年預估經費為新臺幣2,100萬元,經費總預算為新臺幣2,800萬元。(各年度實際經費應以立法院通過之預算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09巷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單位,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者:
1.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登記證明。
2.公函證明。
(二)財團法人或公司,應持有以下證件:
1.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無金融退票紀錄證明)。
(三)承做能力證明: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曾從事與本計畫相關之調查研究工作,且能提出具體成果證明者(如成果報告書或論文著作封面之影本附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
1.助理教授及以上之人員。
2.具博士學位之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
3.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以上、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之專任研究人員。
4.專任講師或事業機構具相關專長之專業人員。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無金融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對本案招標內容疑義,請與需求單位蘇品如小姐聯絡,聯絡電話:02-29462793轉7407分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