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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18萬元,數量比照本標案預估標準,分別為彩色影印張數及黑白影印張數(8*4*430X+125*4*430Y),期間為108年度,並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經需求單位評估可行,且廠商也同意繼續承作時,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再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8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公司(或其他機構、組織)設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依法免納稅者,亦應檢附相關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內所定資格,但仍應附具之其他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
3.投標標價清單(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
4.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本項宜予檢附,惟未附者,仍可由本學院逕為審查)
5.服務企劃書1式8份。
詳細資訊以投標須知內容為主,並優先適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需求內容有疑問者請洽本學院分機1305林導師。
採購程序疑問請洽分機1509黃專員
政府電子採購網內系統操作請0800-080-511
第一次更正公告內容要旨為:更改投標須知第28點有關誤繕廠商需要簡報之規定(廠商實際上不用簡報),及修改當日議價之規定,如無法當日議價者,另外通知。
第二次更正公告內容要旨為:為方便計價,釐訂封面等其他所有雜項支出列在黑白列印項下,請加計成本;彩色紙張規格漏載,統一釐訂為100磅雙面銅版紙;封面特別說明由學院給予檔案統一列印,不在設計範圍內。考量本案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尚在截標日5日以上,前次已延長1次等標期,本件本次更正不延長等標期。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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