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CDH10608 已決標公告

資訊大樓耐震力補強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52585911
決標金額
$ 2,539,990
原始預算
$ 2,681,055
底價金額
$ 2,665,000
決標折數
95.31 %
投標廠商列表 (共 1 家)
廠商名稱 狀態 投標金額 價差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2,539,990 WINNER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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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代碼 A.11.6.25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侑璋
聯絡電話 (02)22616192#6328
機關代碼 A.11.6.25
單位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地址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聯絡人 蔡侑璋
聯絡電話 (02)22616192#6328
傳真號碼 (02)22620313
電子郵件信箱 overbabo@mail.moj.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7/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7/27 17:30
開標時間 106/07/28 10:00
開標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4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至工程竣工驗收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依內政部98年4月16日台內中營字第0980802674號函,及內政部營建署100年3月7日營署中建字第1003501114號函,原以工地主任或技副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綜合營造業,自98年2月9日起,不得再以工地主任或技副擔任其專任工程人員,應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簽章方式為之。 2.土木包工業【E102011】。 3.室內裝修業【E801060】。 室內裝修業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向內政部登記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廠商登記範圍必須為施工廠商「經濟部之營業代碼:E801060」,並登記聘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之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證照等証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登記證書(影本)(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 5.承攬手冊登記資料頁(影本)(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6.有效之公會會員証書(影本)。 7.切結書(正本)。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投標時一份;參與投標廠商均需檢附)(開工前二份僅限營造業者) 8.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9.查詢同意書(正本)。 (二)投標方式及注意事項: 投標文件請於106年7月11日17時00分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署【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收發室】,逾期無效。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不生投標效力。 (三)材料送審:得標廠商應於「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規定時限內,將各産品品牌、樣式、規格及相關文件等依施工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一式三份送監造單位審查後轉陳機關,(核定時程約5個日曆天),如有退件補正時需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日內補正。(廠商應估算工期,以免延誤) (四)品質計畫書、施工計畫書、勞工衛生計畫書等得標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14日曆天內依監造計畫書內容辦理,並一式三份送監造單位審核。 (五)本工程必要時之材料抽樣、送審等試驗相關費用均含於本工程總價中,廠商應自行估算。 (六)施工廠商進入本署管制區及工地,除需先報備外並著自備之工作服。 (七)本案圖說如有錯標、漏列等情事,依施工慣例必須完成者,以責任施工方式辦理。 (八)本案施工時間以夜間及假日為主(工期已計入),上班時間施作以不影響人員辦公、進出且經機關同意後之工項始可施作,廠商請審慎評估、規劃後投標。 (九)上班時間禁止施做拆除、敲打及吊掛等可能影響上班之相關工項,如有施做需求,事前應與機關協調並事前報備,經機關同意後始可施做,假日或夜間施做時亦同,投標時應自行計算成本費用。 (十)施工時應注意環境清潔與噪音的預防,並將原設施回復原位,以供上班使用;施工之環境應每日維護及清潔,避免影響人員辦(洽)公。 (十一)現場勘查:投標廠商請於106年7月5日下午2時30分到場(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行政大樓三樓總務科集合),辦理現場勘查、說明。 ※廠商投標前,請務必到場勘查,參照圖說及現場實際狀況確認施工範圍、規格等,如對本工程圖說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於截標日前以書面提出,如未到場或未依限提出者,視為認同圖說文件內之規定,於得標後不得諉詞要求變更或補償,並同意依指示進行施工※ (十二)工程進行期間如需繳納空污費時,由得標廠商負責繳納辦理後,檢具單據向本署另行報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7/27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1.6.2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侑璋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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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A.11.6.25
單位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地址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聯絡人
蔡侑璋
聯絡電話
(02)22616192#6328
傳真號碼
(02)22620313
電子郵件信箱
overbabo@mail.moj.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7/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7/27 17:30
開標時間
106/07/28 10:00
開標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4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至工程竣工驗收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依內政部98年4月16日台內中營字第0980802674號函,及內政部營建署100年3月7日營署中建字第1003501114號函,原以工地主任或技副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綜合營造業,自98年2月9日起,不得再以工地主任或技副擔任其專任工程人員,應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簽章方式為之。 2.土木包工業【E102011】。 3.室內裝修業【E801060】。 室內裝修業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向內政部登記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廠商登記範圍必須為施工廠商「經濟部之營業代碼:E801060」,並登記聘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之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證照等証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登記證書(影本)(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 5.承攬手冊登記資料頁(影本)(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6.有效之公會會員証書(影本)。 7.切結書(正本)。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投標時一份;參與投標廠商均需檢附)(開工前二份僅限營造業者) 8.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9.查詢同意書(正本)。 (二)投標方式及注意事項: 投標文件請於106年7月11日17時00分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署【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收發室】,逾期無效。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不生投標效力。 (三)材料送審:得標廠商應於「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規定時限內,將各産品品牌、樣式、規格及相關文件等依施工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一式三份送監造單位審查後轉陳機關,(核定時程約5個日曆天),如有退件補正時需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日內補正。(廠商應估算工期,以免延誤) (四)品質計畫書、施工計畫書、勞工衛生計畫書等得標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14日曆天內依監造計畫書內容辦理,並一式三份送監造單位審核。 (五)本工程必要時之材料抽樣、送審等試驗相關費用均含於本工程總價中,廠商應自行估算。 (六)施工廠商進入本署管制區及工地,除需先報備外並著自備之工作服。 (七)本案圖說如有錯標、漏列等情事,依施工慣例必須完成者,以責任施工方式辦理。 (八)本案施工時間以夜間及假日為主(工期已計入),上班時間施作以不影響人員辦公、進出且經機關同意後之工項始可施作,廠商請審慎評估、規劃後投標。 (九)上班時間禁止施做拆除、敲打及吊掛等可能影響上班之相關工項,如有施做需求,事前應與機關協調並事前報備,經機關同意後始可施做,假日或夜間施做時亦同,投標時應自行計算成本費用。 (十)施工時應注意環境清潔與噪音的預防,並將原設施回復原位,以供上班使用;施工之環境應每日維護及清潔,避免影響人員辦(洽)公。 (十一)現場勘查:投標廠商請於106年7月5日下午2時30分到場(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行政大樓三樓總務科集合),辦理現場勘查、說明。 ※廠商投標前,請務必到場勘查,參照圖說及現場實際狀況確認施工範圍、規格等,如對本工程圖說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於截標日前以書面提出,如未到場或未依限提出者,視為認同圖說文件內之規定,於得標後不得諉詞要求變更或補償,並同意依指示進行施工※ (十二)工程進行期間如需繳納空污費時,由得標廠商負責繳納辦理後,檢具單據向本署另行報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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